渭南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促就业政策

作者: 时间:2022-04-01 点击数:

一、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创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期限和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为省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缴费档次中个人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的1/3。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为单位按规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总额的2/3。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为企业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总额的2/3;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根据上岗情况将补贴期限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的总额。

3.申领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4.受理机构:企业(个人)参保地人社部门。

二、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2.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3.申领时间市辖区内各高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一学年下半学期内,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4.受理机构:市级人社部门。

三、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3.受理机构:创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

四、职业培训补贴

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七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参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后,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执行以下补贴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简称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证书情况和实现就业创业情况给予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证书情况和培训期限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按基本补贴标准每人每8个课时最高不超过180元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5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七类人员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3.受理单位备案该培训机构的人社部门。

五、小额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刑满释放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其他合法创业人员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的,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以上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均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个人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

3.贷款期限:个人或合伙创业期限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4.受理机构:创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六、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

1.贷款对象: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五年,在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对有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2.贷款金额: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企业,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

4.受理机构:市级公共就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防疫救灾期间,对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见习期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3.受理机构:认定该见习单位的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

八、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减免

1.贷款对象: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受理单位:创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九、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

鼓励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全市100余家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场所和水、电、物业费减免等优惠条件,并为入驻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创业专家跟踪指导。

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3.受理机构: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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