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认定就业的八种方式就业者的派遣原则
1、签订了协议书且协议单位能够接收档案和户口者,或单位将毕业生的档案、户口通过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代理者,直接派遣到协议签订单位,反之派遣回生源地。
2、以劳动合同、接收函形式就业者,派遣回生源地。
3、以灵活方式就业者(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者),派遣回生源地。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4、参加西部计划的学生和升学(包括考取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者,只列入就业计划,不派遣。
5、国家、地方项目就业者(包括选调生、从医从教项目、村官计划、特岗计划等)按具体项目的政策派遣。
6、出国、留学者派遣回生源地。
7、参军入伍者派遣到录取部队。
8、定向委培方式就业者派遣至定向委培单位。
备注:回生源地的派遣去向以全国各省市区回生源地派遣政策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