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校内就业市场管理,规范校内毕业生招聘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内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学院招就处统一组织。
二、各二级院确因需要自行组织专业招聘会,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学院招就处分管领导到场指导,确保程序合理,资料齐全。
三、用人单位举办校内招聘活动,应填写《招聘单位登记表》,由学院招就处审查并统一组织安排。
四、毕业生在就业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谈话艺术,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五、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材料必须真实、客观。
六、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七、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经学院招就处同意后在指定地方张贴,不得擅自乱贴。
八、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它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九、用人单位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迫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十、用人单位在面试的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有此类行为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并提出抗议。
十一、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举行,要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
十二、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填写统一制式的《就业协议书》,各二级院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推荐意见,如实反映毕业生学习及德能情况。
十三、通过招聘会,双方向达成就业意向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按当年学院公布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于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前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计划。
十四、各二级院要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根据招聘单位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如实介绍学生各方面表现,配合招聘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十五、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